1. 童工及青少年勞工
1.1 公司不得雇用低于16歲以下的童工,并且在招聘青少年勞工時要按照勞動法執行,一旦發現因錯漏而雇傭了童工及青少年勞工,公司應協助童工及青少年勞工繼續接受9年制義務教育,并尊重童工及青少年勞工的意愿,幫助其聯絡學校或提供夜校,使其繼續接受教育,學習期間,公司將盡量安排其進行非固定的工作以支持其個人及家庭開支,保證其每日交通(來回工作地點和學校)、上學和工作時間加起來不得超過十小時;且確保每天工作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,同時不安排在晚上上班。
1.2 公司保證青少年勞工在安全衛生的環境下工作(例如:不安排青少年工于焊工、發電機操作、切割斷、搬運等危險性較高及有影響身體健康與安全的工作)
2. 強迫性勞工
2.1 絕對禁止雇用強迫性勞工或任何支持強迫性勞工的行為。
3. 健康與安全
3.1 訓練員工認識本公司所制定的所有危險或禁止等安全標志。
3.2 制定所有場所和機械的使用與安全操作規程,并訓練各員工及相關人員遵照執行。
3.3 公司指派管理者代表負責所有員工的健康安全,負責實施本標準中有關健康與安全的規定。
3.4 公司建立系統來檢查、防范可能危害員工健康與安全的潛在威脅。
3.5 公司為員工提供干凈的廁所和沖涼房,24小時提供干凈的飲用水與熱水。
3.6 公司為員工提供干凈的宿舍,設有安全設施,滿足員工要求,并不斷改善。
3.7 公司允許所有人員有權利離開即將發生的嚴重危險,即使未經公司準許。
4. 組織工會的自由與集體談判的權利
4.1 在國家法律許可及不影響工作的情況下,員工有自由成立和參加工會,行使集體談判的權利。
4.2 公司協助各部門員工代表負責監管及向管理層提出有關安全衛生、福利及社會責任問題。
5. 歧視
5.1 在受聘、薪酬、培訓、升職、解雇或辭退等事務上,保證不基于種族、社會階級、國籍、宗教、殘廢、性別、性別取向、工會會員資格或政黨而遭受歧視。
5.2 不干涉員工遵奉種族、社會階級、國籍、宗教、殘廢、性別、性別取向和工會的信條、規范或要求的權利。
5.3 不在姿勢、接觸上帶有強迫、威脅、凌辱或剝削性的行為。
6. 懲戒性措施
6.1 絕對禁止從事或支持肉體上的懲罰,心理或生理上的壓力和語言上的凌辱。
6.2 所有懲戒性行動將用文字記錄。
6.3 員工如對所受的紀律處分不滿,可向員工代表或管理者代表提出意見和上訴,管理者代表委派人員調查后,十五天內回復上訴人。
7. 工作時間
7.1 公司遵從國家法例及地方法例所規定的工作時間。
7.2 公司確保員工每連續工作六天至少須有一天休息。不過,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允許有其它安排:
國家法律允許加班時間超過該規定;
存在一個有效得經過自由協商的集體談判協議,允許平均工作時間涵蓋了適當的休息時間。
7.3 在特殊或短期的業務繁忙情況之下,征得當地勞動部門的同意后才要求員工超過法定加班時限工作,并確保員工自愿及不會因加班而影響他們的健康與安全,并依照有關法例支付給員工應得的超時津貼。
8. 薪酬
8.1 公司訂制了支付員工的標準工資絕不少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標準,同時員工所得的工資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和可以提供家庭支配。
8.2 公司保證不因懲戒目的而扣減工資,除非符合以下條件:
這種出于懲戒扣減工資得到國家法律許可;及獲得自由集體談判的同意;
所有加班應按照國家規定支付加班津貼;
并規定每月工資發放一次。
8.3 公司絕不會采用純勞力性質的合約安排和虛假的見習期辦法,來逃避勞工法和社會安全法規中規定的公司對員工應盡的義務。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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